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2月6日受理了朱伟劲、杨华清、张大刚、李智勉、陈江飞、宝富廷、周政华诉你单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2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3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4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5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6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7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74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2号: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朱伟劲与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伟劲支付欠付工资7068.97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伟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7068.97元;四、驳回朱伟劲其它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3号: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杨华清与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华清支付欠付工资3744.83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华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793.1元;四、驳回杨华清其它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4号: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张大刚与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大刚支付欠付工资3817.24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大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817.24元;四、驳回张大刚其它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5号: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李智勉与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智勉支付欠付工资4626.44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智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701.15元;四、驳回李智勉其它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6号: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陈江飞与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江飞支付欠付工资2068.97元;三、驳回陈江飞其它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7号: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宝富廷与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宝富廷支付欠付工资3868.97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宝富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31.03元;四、驳回宝富廷其它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74号:
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周政华与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政华支付欠付工资4241.38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德宏易云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政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241.38元;四、驳回周政华其它全部仲裁请求。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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