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2日受理了杨蕊郡、杨仙兰、蒋文华、革安昆、聂根开、尹济华、龙兴芬诉你单位及德宏州天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1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2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4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5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6号、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7号)。该案现已缺席开庭审理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1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云南天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蕊郡支付欠付工资43671.84元;二、驳回杨蕊郡其它全部仲裁请求。以上金额共计43671.84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2号:
驳回杨仙兰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3号:
驳回蒋文华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4号:
驳回革安昆全部仲裁请求。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5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云南天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聂根开支付欠付工资49135.4元;二、驳回聂根开其它全部仲裁请求。以上金额共计49135.4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6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云南天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尹济华支付欠付工资41803.2元;二、驳回尹济华其它全部仲裁请求。以上金额共计41803.2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芒劳人仲案字〔2024〕第7号: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云南天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龙兴芬支付欠付工资47014.00元;二、驳回龙兴芬其它全部仲裁请求。以上金额共计47014.00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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