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失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一部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
第一节 单位参保登记
一、参保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4、填写《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表》。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即时受理,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信息录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单位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变更登记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的材料;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申请变更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维护单位变更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三节 单位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的材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按规定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失业保险注销登记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办理单位注销,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四节 人员增减变动
一、参保单位新增加或减少缴费人员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变动缴费申报,填报《失业保险批量新参保表》、《失业保险批量暂停表》或《失业保险批量续保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增加缴费人员应提供:
1、增加人员的相关证明;
2、劳动合同、就业录用登记表、《就业创业证》等用工证明;
3、增加人员的工资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减少人员应提供:
1、减少人员的相关证明;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经办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职工建立基本信息,在信息系统中做人员新参保、停保或终止参保,同时将有关资料归档。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费征缴
失业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和欠费补缴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参保单位按要求填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并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变动手续,申报新的缴费基数,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在系统中同步变更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二节 缴费核定
一、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导入系统,在系统中做缴费核定,并从系统中导出《失业保险单位月缴费个人核定明细表》和《失业保险单位月缴费核定表》返给参保单位。
二、参保单位持《失业保险单位月缴费核定表》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节 费用征收
一、地方税务部门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返回《失业保险费实征清册》及相关收款凭证。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和银行提供的失业保险费的到账信息及时在系统中记录,收到财政代扣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需核对单位以及个人信息,在系统中做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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