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程序

浏览量:11893    作者: 日期:2018/1/8

依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程序如下:

一、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告之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失业原因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证明;

3、被用人单位辞退 、除名或开除的证明;

4、注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5、街道(乡镇)出具的中断灵活就业的证明;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并导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告之失业人员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由银行统一代发。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之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失业人员其他待遇审核和支付

(一)职工医疗保险补助金审核与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按就业经办机构和医保中心要求提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填写《德宏州代缴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本人的医保卡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的12月缴费基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填写《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及抚恤金审批表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批表》,经失业人员家属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创业补助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经失业保险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可以给予创业补助。失业人员申请创业补助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完税证明;

4、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满3个月的证明;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失业人员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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