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芒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抽借调工作实施办法

浏览量:22106    作者: 日期:2017/8/15

看点一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及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农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含参公干部)、事业干部、工勤人员。

看点二
抽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在工资及行政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短期将人员从原单位借调(含各类抽调、跟班、顶岗、学习)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有计划地组织选派优秀干部到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不属于违规借调情形。

看点三
抽借调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发文。抽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一干部不得反复抽借调。乡镇干部借调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为完成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中心工作,而由市委、市政府发文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在成立时要明确机构人员规模数量,抽借调人员在最初确定的规模范围内在符合条件人员中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直至专项工作结束。
干部抽借调原则上应从全市大局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好、认真负责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待遇)中选择,以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政策熟悉、经验丰富、善于统筹协调、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优势。

看点四
干部抽借调工作审批程序如下:
(一)干部抽借调必须同时经借出、借入单位同意。
(二)借出单位接征求意见后要及时研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请市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反馈借入单位。
(三)借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四)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借出单位下发借调通知,明确抽借调期限、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抽借调干部时间结束3日内,由借出单位到组织人社部门对抽借调人员返回情况进行报备审批。
(六)省州抽借调干部,先由借入单位发函明确借调人员的岗位及时限,组织人社部门收到抽借调函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借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级分管领导征求意见,同意后由组织人社部门下发抽借调通知。

看点五
干部抽借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新录用(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录用(聘用)单位未满试用期的,新录用(聘用)到乡镇工作未满5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的,定向培养、录用(聘用)不满协议服务期的。
(二)未满服务期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等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新录用选调生在乡村锻炼未满2年的。
 (三)新任科级领导干部未满一年的。
(四)超编单位不得借调人员。
(五)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

看点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单位应及时解除抽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单位工作,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看点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清退抽借调人员:
(一)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越权发文借调的。
(二)借调人员身份属于不得借调人员情形的。
(三)为完成特定任务、突击性工作,先用人后补手续的。
(四)按照审批程序借调的人员,期满后未回到原单位工作,也未履行相关延期手续的。

看点八
抽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干部抽借调行为,强化对抽借调人员的管理,健全借调人员痕迹档案。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满3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原单位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借出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借调行为,严禁“先到位,后审批”。
(四)各用人单位要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从源头上规范借调现象。
(五)对违反抽借调相关规定的单位,在年度市管领导班子、市管领导干部以及综合考评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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