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6项) |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 | 社会保险稽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五条 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事实办法》(2005年9月13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第二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辖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5、《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事实办法》(2005年9月13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 |
5% | 1年/次(同时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等方式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主要包括: 1、查验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度审核、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 2、被稽核对象申报的缴费情况(包括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 3、被稽核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5、被稽核对象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标准、支付情况及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 7、社会保险待遇由第三方提供服务实现的,应当查验其真实性、合理性 和准确性; 8、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0、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据时,是否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职工人数; 1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12、缴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14、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是否有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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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
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 地方法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四条第二款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 5% | 1年/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4、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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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实施清理整顿人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 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八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云南省劳动就恶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5% | 1年/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是否经许可和登记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是否包含歧视性内容; 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6、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7、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从事妨害社会支出的职业介绍活动,介绍不成功是否收取或不退还预收中介服务费; 8、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9、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 10、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1、职业培训机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1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取得鉴定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1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律规定筹办、开展、管理教学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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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网上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
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地方性法律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5% | 1年/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为: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劳务派遣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交存等情况。 | |
| 5 | 企业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检查 | 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5% | 1年/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5、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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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犯罪专项检查 |
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地方性法律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5% | 全年不定时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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