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工时制办事指南

浏览量:16920    作者: 日期:2021/4/13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芒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三、实施机关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5附2号中缅友谊馆芒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c1区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

六、申请材料·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办事指南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

原件

/

复印件

纸质

/

电子

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

延期

依申

请更新

其他

依申

请变更

补证

依申

请注销

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原件

纸质


1









4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附后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芒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c1区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咨询:0692-2112535

(二)咨询回复

⒈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的,当场能够答复的当场回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⒉通过网络咨询的,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网上服务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或到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芒市政务服务中心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在受理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

(五)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692-2121691

投诉地址:芒市团结大街225-59A1号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芒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芒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

http://www.dhms.gov.cn/rsj/Web/_M4036_05LB9M0Y4Z4CQBF5RHD9473U31_1.htm“市人社局” —“信息公开” —“下载专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办事指南”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

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4996—“网上办事”—“芒市人社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


附件1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相关文书、表单


德宏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单位地址


职工总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岗位名称

岗 位 职 能

申请工时

申 请 理 由

人数

















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工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审查意见:

1、同意你单位备案上表综合计算工时所列岗位(工种)    名职工以   为周期,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表不定时所列岗位(工种)   名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休息、休假权利。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社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因企业原因造成临时停工待料的,在单位停工待料时间应计入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4、应将本审查意见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范围。

5、备案有效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

6、到期如需要继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必须重新申请。

承办人: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科(股)领导意见:


局领导意见:


备注:

1、本申请表需一式四份(企业、工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一份),和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同提交。

2、申请岗位必须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4、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工会意见”栏则由属于申请岗位的10名以上的职工写明意见及签名,少于10人的需全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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