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工资发多可别偷着乐,不当得利需返还!

浏览量:2688    作者: 日期:20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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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重复发放了劳务费
要求对方返还时
却遭遇“闭门羹”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近日
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
成功调解了
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案 情 

不慎支付2次劳务费

2019年,原告番甲受工程承包人委托,邀约被告番乙等人外出务工。工程完工后,工程承包人又委托番甲为番乙等人进行劳务费结算。不想,番甲在发放工资时疏忽大意,向被告番乙支付了两次劳务费。

发现错发劳务费后,番甲多次要求番乙退还,但番乙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曲石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双方对转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番乙沟通,向其释法说理答疑,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番乙在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后,与番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款项,番甲撤回起诉状。

释 法 

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人有权要求返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这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民间说法。而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该案虽小,但有着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取财之道”不能偏离正道,需符合法律、合乎道德。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