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办理流程

浏览量:7457    作者: 日期:2023/10/26

一、登记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二、备案

(一)备案条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到登记的民政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备案包括《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

(三)备案流程: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