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芒市民政局将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2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6月30日前作出初审结论。7月31日前,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完成网上年检工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芒市民政局。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时效,芒市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率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及事项经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年检材料的单位,芒市民政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
(联系人及电话:杨芹仙、赵赛秋0692-2105078)
2023年4月15日
附件: 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经芒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2023年检将采取线上年检方式进行。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2023年3月20日起,请自行访问“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操作步骤:使用“法人用户”登录→点击“网上年检”→认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在线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2年度)》表单→上传《年度财务情况报告》(格式Pdf)→上传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格式Pdf),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格式 word、pdf)→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提交”按钮(不可修改,登记机关预审反馈“补正”,社会组织才可对信息进行修改)
(二)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等材料进行预审。
(三)网上通过后,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2022年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2年度)》及《年度财务情况报告》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后,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意见。
(四)芒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市级社会团体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或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印章备案的;
6.2022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或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9.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六)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按照有关信息公示要求,芒市民政局将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材料按照要求提取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芒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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