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民政局

云民规〔2023〕1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2833    作者: 日期:2023/3/22


各省级社会组织各州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透明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云南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云南省登记的社会团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社会组织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方便公众获取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理

第五条社会组织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义务人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自觉将其基础信息年报信息 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理事监事社会等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登陆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申请办 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申请等级评估申请年度检查等业务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托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采集社会组织信息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七条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信息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信息

(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信息

(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

(五)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服务项目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内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向会员公开收取的会费以及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公开财务资产信息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

(三)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除以上须公开的信息外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公开收费情况和会费承诺书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

(五)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或社会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

第九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二)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度检查报告财务收支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基金会信息公开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社会组织应当自产生或者变动60日内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息采集录入到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每年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填写上一年度检查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法人治理情况

(三)上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行业协会商会填写)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至(六)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项信息由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资助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参照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章程及相关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开展评比表彰并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会员或在社会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 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依法予以取缔并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 信息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免费为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全省各级社会组织应当在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填写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填写接收捐赠情况党建机构信息并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 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经核准的章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以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向社 会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十九条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填报收费情况及承诺书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任意修改确需更改的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签字确认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社会组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纳入信息档案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一条鼓励省级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社会组织治理更加公开透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普遍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

涉及行业领域或公众利益的信息发布前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必要时需在涉及领域或社会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签订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守法合法承诺廉洁自律承诺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公开信息不规范应当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准确的由民政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依法履行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等级评估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文章来源:云南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