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民政局

芒市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浏览量:11706    作者: 日期:2017/2/21

一、主要职能

芒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市防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并通报灾情;申报、核发、管理救灾款物,募集、接收和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负责五保供养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及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三)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区服务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四)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保障对象、标准及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五)贯彻国家和省、州优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九)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

(十)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老龄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我单位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时,在编实有人数 57 人,其中:财政全供养在职 57 人,退休人员 27人;在编实有车辆8辆。

三、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 2628.11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支出。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2628.11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28.11 万元。

2017年用于人员工资、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万元。

1.工资福利支出615.91万元

即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社会保障缴费、村(居)委会干部工资、临时人员工资等构成;

核定标准:在职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2.商品和服务支出961.01万元

其中:办公费 15.41万元,业务费 937万元,工会费 6.87 万元、退休公用经费 1.41万元;

核定标准:办公费核定每人年均 0.28万元,在职人员工会费核定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2%,退休公用经费核定退休人员每人年均500元;

3.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51.19万元

其中:离、退休费 178.18万元;

核定标准:离退休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附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表

芒市民政局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决算数

合计

43.14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30.84

3.公务用车费

12.3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2.3

   (2)公务用车购置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芒市民政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预算数

合计

40

1.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

30

3.公务用车费

10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0

   (2)公务用车购置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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