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德民发〔2025〕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办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纳入芒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二)纳入芒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额度
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芒市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救助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后的差额,即救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入住养老机构实际缴费金额-救助对象当月实际领取的低保金金额-救助对象当月实际领取的护理补贴-救助对象当月实际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金额。
三、工作流程
(一)采取“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的原则
1.组织能力评估。对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乡镇(街道、农场社区)要积极上报参加由芒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也可自行参加评估机构的能力评估。
2.确定机构入住。经评估符合救助条件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自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入住。原则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办(含公建民营)和民营养老机构应发挥兜底功能,承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收住工作。
3.申请救助。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养老机构向芒市民政局提交《芒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救助补助金申请书》(附件1)、《芒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补助金审核表》(附件2)、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4.审核及发放。经芒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并将《芒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救助补助金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达至救助对象。
5.救助变更和终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芒市民政局。芒市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芒市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村(居)委会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经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鼓励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附件: 芒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__救助补助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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