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现将《办法》政策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构建州内科学合理、协调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制度,充分保障我州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推动州、县、乡、村四级及行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州相关政策文件,州农业农村局统筹自然资源、住建及林草等部门起草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先后两次征求州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经过单位法律顾问法律审查,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办法》报批稿,经州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办法》通过全面规范全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了基础政策依据和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办法》聚焦农村群众宅基地建房急难愁盼问题,为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如何申请、审批、办证提供指南方向,有效避免村民因违建、地质灾害、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等情况产生经济损失和相关社会问题。通过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有效地保障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民生权利。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9章36条:
第一章总则。共有4条。主要内容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宅基地建房定义、村民定义及利用宅基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要求,明确州、县、乡、村四级宅基地建房管理责任机制。
第二章规划管理。共有4条。明确了居民点布局、建设用地规划、利用的原则,对“多规合一”、建房风貌规划管控进行要求,对“空心村”治理、避让地质灾害进行要求,明确宅基地禁止占用红线区域范围,及对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处置进行了要求。
第三章宅基地管理。共有10条。明确一户一宅制,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农村宅基地符合申请情形和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宅基地的收回、退出、转让、继承、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特别针对政府主导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土地所有权调整登记事项进行规范。
第四章审批、登记管理。共有3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乡镇审批机制和审批流程、建房“三到场”监管、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地籍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建房管理。共有3条。明确了村民建房3层以下应当选用的风貌图册和对不适宜采用通用图集的木构、钢构建筑的风貌要素要求,对3层以上(含3层)农村建房建设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规定,明确乡镇政府对建房风貌、安全审批、管控规定和村民应承担其在建房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章部门职责。共有4条。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防震减灾等行业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能职责。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有3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公开制度,即:主动公开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等信息。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制止非法用地建房违法行为。建立宅基地协管、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建立村级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有3条。明确了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及查处要求,以及对各级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共有2条。明确了《办法》兜底条款,有效期和生效时间。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
(一)制定程序不同。该《办法》紧紧围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文件要求,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先后完成了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和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等流程,充分保障了公众及利益关切方的参与权,确保《办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可行化。
(二)文本体例不同。《办法》结合我州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际,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系统有机归纳、编制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的政策条款。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更为细化和具实操性,从总则、规划管理、宅基地管理、审批登记管理、建房管理、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共9章36条,以明晰的条款来加强和细化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措施。
五、专业术语
(一)宅基地建房:是指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二)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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