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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宗教知识】宗教性捐赠的相关规定

浏览量:3932    作者: 日期:2024/7/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规定接受捐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组织为了组织运转正常开展活动国家允许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同时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必须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私分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经政府审批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为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管理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对于各宗教来说信教公民出于宗教感情或者宗教理念按照宗教习惯或者宗教教义自愿捐赠是一种宗教行为是各宗教的传统如佛教道教的布施伊斯兰教的乜贴天主教基督教的奉献政府对这种宗教传统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捐赠同样是一种自由应该是出于自愿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因此为体现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此条规定具体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体现为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定期向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方公布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对捐赠的监督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本文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9 年出版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4年第4期

文章来源:微言宗教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