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浏览量:4981    作者: 日期:2023/1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

第六条[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618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

第八条[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

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

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投资股权统一规定简单比选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原因属于非法干涉保护排斥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

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资格预审办法运用的特点具有一次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使用定期动态短名单和随机抽取方法选择投标人的利弊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

应当努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招标采购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互结合补充才能共同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

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

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

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

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

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注意)、(款应当是与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关联适应的合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则可以不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本条是招标投标的本质要求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似的规定但实施效果受现行行政财税等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制约

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到约束目前理解利害关系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影响公正性”。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逐步消除类似父招子中的关联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程度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

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密封的主要作用定位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时应审验其密封并应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修正密封偏差或记录微小密封偏差后接收投标文件接收时不审验开标时招标人或监督代表根据密封状况判别废标是错误的开标时应由投标人自己审验投标文件密封状况

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及分别规定两类联合体资质和业绩认定条件标准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分工和责任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方或成员各方提交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投标一次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从主体行为意识和目的界定串标

第四十条[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出现上述客观事实结果无条件视为串标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从主体行为意识目的以及事实结果两方面界定双方串标

第四十二条[弄虚作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记录实际情况不作结论是开标的基本原则注意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的报价是评标依据第二款应首先研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因和相应的改进措施重新招标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

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库]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已经印发管理办法后续制定印发政府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共享专家资源并异地公证评标减少评标小金库和常委的现象已经成为规范招标投标的重要措施和发展趋势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和共享逐渐过度完善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特殊项目评标专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或库外直接选聘确定

第四十八条[评标]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标准和办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标底的作用]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同时应当逐步限制采用以接近标底或其复合的基准价的报价为最高评分办法

第五十一条[否决投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是指既无单位公章又无负责人签字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形可以比此更严格关于法人公章的含义和实际使用要求非法人组织分公司虽然可以投标并使用公章实际大多受到限制

不适用不同货物集中捆绑招标事先没有固定分标包同一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以不同产品为单元分别编制投标文件的做法

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上述)、(情形均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并明确标注以免任意扩大或发生争议其中成本是指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即使需要并允许当面口头澄清说明者最终也应该以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媒体平台未作规定一般应包括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了原施工与货物的不一致规定限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为了防止串标允许招标人在出现上述情形下可以谨慎选择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评标结束后原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解散履约能力复核审查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可视为合同生效条件因为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防止串标的要求与一般签约有区别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投标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但可以细化和补充非实质性的内容

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实际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和事件明确约定保证金利息标准如很少发生或不发生银行存款利息的应事先声明不退还利息以免发生纠纷

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不得转让转包);主体和关键工作不得分包特殊情形除外总分包合同与联合体合同的责任分担区别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款分别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异议提出后3天答复期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

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实际投诉太多信息来源非正常调查处理困难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第51条是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49条是对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的违法行为]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同时代理招标与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是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密串标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规收取保证金]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串标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53条对非情节严重行为的一般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投标串标行为]

以行贿谋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通投标和联合抵制公平竞争交易者分别有相应的禁止和处罚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3条规定串通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招标文件可以事先约定发生上述行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犯罪行为

关于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述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投标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八条[投标弄虚作假]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54条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招标文件可以事先约定发生上述行为者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违法出租资格资质]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有关企业资格和资质监督管理处处罚

第七十条[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评标成员违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擅离职守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成员收受贿赂]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七十一条与七十二条的处罚逻辑关系不够严密此条是法原文指取消任何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资格

第七十三条[必须招标项目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违规行为]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违规行为]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违约行为]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法投诉和不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款情形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款处罚即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第七十八条[招标师违法行为]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招标师应该依法从业国家制定招标师考试注册从业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九条[依法公告违法行为]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运用信息技术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第八十条[行政监管违法行为]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干涉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违法招标投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已经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据此结合实际作出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建立招标投标行业企业和个人诚信自律机制是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执行时间]

本条例自201221日起施行

◆注意施行时间与招标项目执行的工作界限

◆国务院办公厅即将印发部署宣传贯彻实施意见清理修订和指定各行业和地方原有相应规章开展专项检查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