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镇人民政府

规定来啦!芒市城区养犬须知!

浏览量:991    作者: 日期:2023/12/20

关于规范芒市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芒市城区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养犬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管控和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由养犬人牵系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在公共区域放任宠物随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预防狂犬病的传播对发现的狂犬野犬将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控制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