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芒市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芒市城区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养犬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管控和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由养犬人牵系,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二、在公共区域放任宠物随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预防狂犬病的传播,对发现的狂犬、野犬将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控制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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