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镇本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要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大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
5.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队本级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观察。
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党委的推荐或长的提名。决定副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受理人大主席团成员,长、副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0.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11.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2.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13.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三)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德宏州芒市环城东路14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692-2118010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大街22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1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