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实行“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对确需申请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予以审批。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动工建设的,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依法接受处理。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施工建设的,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将依法严惩;属党员、村组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参与非法买卖、非法占用、违规建设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对于主动纠正和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对于隐瞒、藏匿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各级各部门将对违反规定、顶风作案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整治,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突出问题。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查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举报电话:211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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