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低保标准,(根据德宏州民政局[2021]25号文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三)单人户施保:低保单人户施保的条件都是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重病人员是指医保局认定的36种大病,如不在病种内,以报审单上进入大病赔付为准;重残人员是指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办理
(一)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如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现全省已开通“一部手机办低保”“政府救助平台”网上申请受理APP,请街道积极推广使用,逐步实现“互联网+救助”全覆盖。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等可单独提出申请。
(二)低保受理审核
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后,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可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从网上申请受理的,可直接由市民政局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报告后告知乡镇(街道、农场),再启动调查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由街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确认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8月1日起,公示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要求,简化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参照低保程序执行。
(四)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定期开展低保家庭复核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办理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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