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芒市大河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桥梁等沿河工程设施的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维护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电鱼、炸鱼、毒鱼,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污染物,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禁止围垦河道和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芦苇和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开渠、打井、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负责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五、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设置和扩大排污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执行本通告,对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主动参与芒市大河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积极举报河道违法行为。对于积极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起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0692—2117435(芒市水利局);0692—2121689(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692—2914521(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369(芒市环境保护局)。
十、本通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