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
案审委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各党委委员、副局长 担任。成员由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新闻教育宣传科、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非煤矿山科、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负责人公职律师组成。
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案件,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对本局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负责规定应当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对公民、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的案件;没收违法所得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案件;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案件。
(三)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案审委会议程序和内容
(一)案审委会议程序。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二)案审委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
(一)案审委在局党委领导下工作。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事可以委托分管执法的副主任召集),必须经案审委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案件承办人、案审委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它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成员提请案审委主任确定。会议适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
(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三)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四)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审委委员签字。
(五)案审委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秉公办案。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审委委员2/3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五)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德宏州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勐戛镇人民政府 邮编:678400 电话:0692-306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