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 《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 的通知
各州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司法局 ,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 关各部委 办 厅 局 , 各 人 民 团 体 , 各大专院 校 , 省 属 各 企 事 业 单位 :
现将《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 行)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 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司法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司法厅
2022年9月28日
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 , 客观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 促 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 展 ,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2017〕 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 59号)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下简 称《标准条件》 ) 。
第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置两个专业类别 : 公 证员和司法鉴定人 , 设初级 、 中级 、 高级三个级别 , 其中高级分 设副高级和正高 级 。 公 证 员 职 称 名称 依 次 为 : 四 级 公 证员 (初 级) 、 三级公证员 (中级) 、 二级公证员 (副高级) 和一级公证员 (正高级) 。 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依次为 : 初级司法鉴定人 、 中级 司法鉴定人 、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 司法鉴定 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 , 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 、 声像资料 、 环境损害 。 其中 , 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依次为 法医师 (初级) 、 主检法医师 (中级) 、 副主任法医师 (副高级) 、 主任法医师 (正高级) 。 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 , 如初 级司法鉴定人 (物证类) 等。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 规定 , 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 , 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工作能力 , 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 , 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 用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 , 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证员 、 司法鉴定 人聘用 、考核 、 晋升 、待遇等有效结合。
第四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 , 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 员参加职称评审 。 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 构 , 可根据工作需要 , 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 业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 适用于我省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自 由职业者等 , 在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直 接从事公证工作的业务人员和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离 退休人员 、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 , 应 同 时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
(一) 忠于祖国 , 忠于人民 , 忠于宪法和法律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作风端正 , 恪守执 业纪律 , 依法 、 规范 、诚信执业。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 崇 尚科学公正 , 热爱本职工 作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四) 司法鉴定人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 并达到 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 ,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 条件 :
(一) 申报四级公证员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担任公证员满 1 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担任公证员满 3 年。
(二) 申报三级公证员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 、 第二学士学位 , 担任四级公证员满 2 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 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 , 担任 四 级公证员满 4年。
(三) 申报二级公证员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具备博士学位 , 担任三级公证员满 2 年。
2. 具备 硕 士 学 位 、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或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 , 担任三级公证员满 5 年。
( 四) 申报一级公证员 , 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担任二级公证员满 5 年 。
第九条 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 ,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
资历条件 :
(一) 申报初级司法鉴定人 、 法医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
1.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从事司法鉴定 相关工作满 1 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 3 年。
(二)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 、 主检法医师 , 应具备下列条件 之 一 :
1. 具备博士学位 , 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 1 年。
2. 具备硕士学位 , 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 3 年 , 或取得 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 , 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 2 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 满 5 年 , 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 后 , 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 4年。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 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 , 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 4年。
(三)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 副 主任法医师 , 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 一 :
1. 具备博士学位 ,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 副高级以上职称后 ,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 2 年。
2. 具备硕士学位 、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取得中级司 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 , 从事司法鉴定工 作满 5 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 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 ,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 10年。
( 四) 申 报 正 高 级 司 法 鉴 定 人 、 主 任 法 医 师 , 应 具 备 下 列 条件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 定人职称后 ,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 5 年。
第十条 县 (市 、 区) 及以下单位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 、 资历条件 ,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四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
(一)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 认真执行相 关法律 、 法规 、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 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 , 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 事项和公证事务。
(三) 办理 、 质检或审批公证业务总计 50件以上。 第十二条 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
(一)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 能够准确理 解 、 熟练运用相关法律 、 法规 、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 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 , 熟悉办证流程 , 能够独 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 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三) 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 , 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 证工作 , 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 、依法经营 、依法管理方面做 出一定贡献。
( 四) 具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学 习 、 工作的能力。
(五)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两项以上 :
1. 办理 、 质检或审批公证业务总计 150件以上。
2. 在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机构 、 公证员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 1 次以上。
3. 在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政府部 门 、 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 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交流研究成果 1 篇 以上 (每篇 3000 字以上) 。
4. 承办公证业务所撰写的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 , 被设 区 的 市 、 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 门 、 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1 次 以上。
5. 承办公证业务在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 门 、 公 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 1 次以上。
6. 被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公证协会聘任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
7. 在 区 (县) 级以上政府部 门 、 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业务 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 1 次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
(一) 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 熟悉与公证 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 全面 了解掌握相关法律 、 法规 、政策 和工作制度。
(二) 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 , 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 影响的公证业务 , 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 、 复杂 、 疑难公 证业 务 , 业 务 办 理 质 量 良 好 , 近 三 年 内 在 质 量 检 查 中 无 不 合 格卷。
(三) 工作业绩较为突 出 , 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 、 四级公证 员开展公证工作 。 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 , 在推动公证机 构依法决策 、依法运营 、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 四)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 能够开展公证业务政策 、 实 务研究 , 主持完成公证业务相关课题研究 、调研报告 , 或参与公 证业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 、 重大调研报告 , 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 成果。
(五)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三项以上 :
1. 办理 、 质检或审批公证业务总计 200件以上。
2. 在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机构 、 公证员年度 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 2 次以上。
3. 参编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 (ISBN) 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本专业书籍 1 部 以上 ; 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 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 或在设区的市 、 州级以上政府 部 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交流研究成 果 3 篇以上。
4. 承办公证业务所撰写的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 , 被设 区 的 市 、 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2 次 以上。
5. 承办公证业务在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公 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 2 次以上。
6. 被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公证协会聘任为主任或副主任委 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
7. 参与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引 、 规则 、 意见、 报告 、建议等 , 最终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 、公证协会采纳 1 次以 上或设区的市 、 州级以上政府部门 、公证协会采纳 2 次以上。
8. 在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政府部 门 、 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 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 1 次以上或在 区 (县) 级以上政府部 门 、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 2 次以上。
9. 开拓创新 , 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 新型公证业务 1 项以上。
第十四条 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
(一) 具备系统 、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 精通本领域相关法 规 、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 , 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 科知识。
(二) 理论研究能力强 , 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 、 政策 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 , 取得重大研究成果 , 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 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三) 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 , 办理 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业务 , 业务办理质量 良好 , 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 四) 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 , 能够有效地 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 、 复杂 、 疑难公证业务 , 能够办理 、 指导开 拓新兴公证业务。
(五) 工作业 绩 突 出 , 能 够 指 导 二 级 公 证员 、 三 级 公 证员、 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 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 、 依法运 营 、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六)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 的 四项以上 :
1. 办理 、 质检或审批公证业务总计 300件以上。
2. 在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机构 、 公证员年度 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 3 次以上。
3. 独撰公开出版对公证行业理论研究和实务运营具有重大 意义的专业论 (译) 著 1 部 以上 ; 或参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 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学术著作 2 部 以上 ; 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 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4. 承办公证业务所撰写的公证书或法律意见书 , 被司法部 或中国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1 次以上 , 或被设区的市 、 州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3 次以上。
5. 承办公证业务在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公 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 3 次以上。
6. 被中国公证协会聘任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 , 或被省级公证协会聘任为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并正常履职三 年以上。
7. 独立或作为负 责人 , 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指 引 、 规范 、 意见 、 报告 、建议等 , 最终被司法部 、 中 国公证协会 采纳 1 次以上或省级政府部门 、公证协会采纳 2 次以上。
8. 在司法部或中 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 任主讲 1 次以上或省级政府部门 、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 活动中担任主讲 2 次以上。
9. 开拓创新 , 独立或作为负 责人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 的新型公证业务 1 项以上。
10. 参与法律 、 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初级司法鉴定人 、 法医师评审条件 :
(一)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 认真 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 、政策和制度。
(二) 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 , 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 作有关的仪器设备 , 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 ,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 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 具有相关司 法 鉴 定 实 践 基 础 , 能 在 更 高 职 称 (职 级) 人员的指导下 , 参与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案件。
第十六条 中级司法鉴定人 、 主检法医师评审条件 :
(一)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 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 、政策和制度 , 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 状和发展趋势。
(二) 具有承担较复杂司 法鉴定工 作的能力 , 能准确理 解、 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 , 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 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 , 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 , 能独立出具司法鉴 定意见。
(三) 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 、 法医师及以下人员实践工 作和学习 的能力。
( 四) 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 、 法医师职称后 , 业绩成果应具 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
1. 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 : 法医类 50例 以上 、 物证 类 30例 以上 、 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 10例 以上 , 或近 1 年年检 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 作为主 要 参 与者 , 完 成 司 法 鉴 定 新 业 务 应 用对 策 报 告、 建议献策报告 、调研报告 、政策建议 1 项以上。
3. 参与完成科研项 目或课题 1 项以上。
4. 获得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1 件以上。
5.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 完成技术报告 、 业务总结 、 或 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分析报告等 2 篇以上 。 学术 观点有价值 、技术论证有深度 、 结论正确 、 有一定应用价值 , 并 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6.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7.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著作 、教材等 1 部 以上。
8. 在设 区 的市 、 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司 法鉴定协会组 织的相关理论研究讨论会上获奖或交流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每篇 2000字以上) 。
9. 参与编 制 国 家 、 行 业 、 地 方 、 团 体 、 企 业 的 技 术 标 准、 技术规范 、技术规程等 , 并正式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 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 :
(一)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 认真 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 、政策和制度 , 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 技发展动态的能力 , 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 , 是 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二) 具有丰富的司 法鉴定工作经验 , 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 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 , 业绩突出 , 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 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三) 在指导 、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能够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 、 主检法医师工作 、 学 习。
( 四)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 、 主检法医师后 , 业绩成果应具 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
1. 平均每年参与司 法鉴定案件数 : 法医类 100例 以上 、 物证类 60例 以上 、 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 30例 以上 , 或近 3 年年检 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 独立或作为课题负责人 、 主要参与者 , 完成司 法鉴定新 业务应用对策报告 、 建议献策报告 、 调研报告 、 政策建议 2 份 (项) 以上。
3. 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 完成州 (市) 级以上科研 项 目或课题 1 项以上 , 并通过主管部门 (获准立项单位) 验收。
4. 参与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2 件以上。
5.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3 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 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6.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1 部 以上 , 且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7.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司 法鉴定协会 、 法医学会或 司法鉴定相关学科协 (学) 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作大会交 流发言 1 篇 以 上 (每 篇 2000 字 以 上) 或 获 得 优 秀 论 文 奖 1 项 以上。
8.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司 法鉴定协会 、 法医学会或 司法鉴定相关学科协 (学) 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完成专题业 务培训 1 次以上。
9. 作为主要参编者 , 参与编制国家 、 行业 、 地方 、 团体技 术标准 、技术规范 、技术规程等 1 项以上 , 并正式颁布实施。
10. 独撰 或以 第 一 作 者 身份 , 完 成 重 大 技 术 报 告 、 业 务 总 结 、 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分析报告等 3 篇 以 上 , 学术观点有价值 、技术论证有深度 、 结论正确 、 有较高应用 价值 , 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第十八条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 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 :
(一) 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 , 精通本专 业领域相关法规 、政策及制度 , 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 发展动态 , 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 学术 造诣深 , 学术影响力大 , 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 具有丰富的司 法鉴定工作经验 , 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 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 , 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 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 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 握关键核心技术 , 业绩显著。
(三) 具 有 组 织 和 实 施 司 法 鉴 定 业 务 领 域 重 大 专 题 研 究的 能力。
( 四) 具有 全 面 指 导 司 法 鉴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学 习 、 工 作 的 能力。
(五)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 副 主任法医师职称后 , 业绩 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四项以上 :
1. 平均每年参与司 法鉴定案件数 : 法医类 100例 以上 、 物 证类 60例 以上 、 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类 30例 以上 , 或近 5 年年检案件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2. 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 、 主要参与者 , 完成司 法鉴定 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 、建议献策报告 、调研报告 、政策建议 3 份 (项) 以上。
3. 作为主要起草人 , 参与编制有重大影响的规划 2 项 以上 , 并正式颁布实施 ; 或撰写大型项 目 、 重大科研课题立项 (论证) 报告 、技术报告等 3 份以上 , 并通过主管部 门 (课题下达单位) 审核。
4. 参与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5 件以上。
5. 以第一著作权人身份 , 获得软件著作权 5 件以上 , 并得 到实际应用。
6.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5 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 究成果 2 篇以上。
7.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2 部 以 上 , 且 每 部 本 人 撰 写 3 万 字 以上。
8.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司 法鉴定协会 、 法医学会或 司法鉴定相关学科协 (学) 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作大会交 流发言 2 篇 以 上 (每 篇 2000 字 以 上) 或 获 得 优 秀 论 文 奖 2 项 以上。
9.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 、 司 法鉴定协会 、 法医学会或司法鉴定相关学科协 (学) 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完成专题业 务培训 2 次以上。
10. 主持 编 制国 家 、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2 项 以 上 , 并 正 式 颁 布 实施。
11. 完成国家级 、 省 (部) 级科研项 目 , 或完成的科研课题 获得 自然科学奖 、 发 明 创 造 奖 、 科 技进 步 奖 等 省 (部) 级 以 上 奖励。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 第八条 、 第九条规定的 学历和资历条件 , 但在公证 、 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 突出 , 符合本《标准条件》 第七条 (一) (二) (三) ( 四) 款规 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规定 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 , 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 经本专业或相关 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 可破格申报 高级职称。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 :
1. 工作业绩突 出 , 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 门 、 省级以上公证 协会表彰 2 次以上。
2. 在省级以上政府部 门 、 行业协会主办的法学类论文评 比 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1 项以上。
3. 其他从事公证工作满 30年 , 具有较深公证理论知识水平 和丰富办证经验 , 承办过全省同行业公认的具有代表性的公证业 务 , 为 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证员。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 :
1. 工作业绩突 出 ,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 门 、 中 国公证协会 表彰 2 次以上。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 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2 篇以上。
3. 在全省或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 , 为全省 、 全国公证行业 作出突出贡献 , 在公证行业取得重大成就。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 :
1. 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 出 ,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部级行 业主管部门表彰 ; 或 自主创新成果显著 , 获得省 (部) 级科技奖 二等奖 (排名前 3) 以上等相当奖励。
2. 作为第一责任人 ,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 目 1 项 以上 , 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符 合 “三类高质量论文” 要求的学术研究成果 1 篇以上。
3. 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特殊专业技能 , 为 当地经济 、 社会 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鉴定人员。
(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主任法医师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排名前 3) , 完成的科研课题获得 自 然 科学奖 、 国家发明奖 、 国家科技进步奖 ; 或作为第一完成人 , 完 成的科研课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2. 作为第一责任人 , 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 目 2 项 以上 , 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 ,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符 合 “三类高质量论文” 要求的学术研究成果 3 篇以上。
3. 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 、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
第二十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 按相关规定开展 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 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 并记入职称评 审诚信档案库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记录期限为 3 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 , 经单 位考核合格后 , 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 称 。 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 , 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 对应关系为 : 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 , 原工程师对应 中级司法鉴定人 , 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 , 原正高 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 法医类司 法鉴定人职称名称 不变。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资历 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 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
(一) 本《标准条件》 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 取得的成果 ;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 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 项 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 目 (课题) 。 涉及奖项的 , 指在 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 项 目及奖项按照 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本《标准条件》 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 作的 , 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 或 国 际标准连 续出版物号 (ISSN)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 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 。 核心期刊 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 目 总览》、 中 国科 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等收录的期刊。
(三) 本《标 准 条 件》 中 , “县 以 下 人 员 ” 包 括 在 县 (市、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 本《标 准 条 件》 中 凡 涉 及 “以 上 ” 的 , 均 含 本 级 或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 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 以往规定 与本《标准条件》 不一致的 , 以本《标准条件》 为准 。 其他未尽 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国家和我省出 台新的政策规定 , 按新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 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 云南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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