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一名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向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
居住地申请特困供养有哪些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持有居住证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或通过“一部手机办低保”APP、“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微信小程序,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在居住地获得救助的对象,若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主动报备。经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查实,确已离开居住地生活达1年以上的,可停止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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