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6月1日起我州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按照《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我州实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的阶段性支持政策。缓缴对象为:州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缓缴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困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企业缓缴期间,缓缴企业的缴存职工可以正常申请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补缴方式:困难企业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
实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的阶段性支持政策。缓缴企业职工为主借款人的,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实施“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可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的实际需要”的阶段性支持政策。州内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当地租住自住住房的,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资料,可以向中心申请租房提取,每月最高额度为500元。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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