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当事人陈银生、费立喜、何威虎、周彪申请,原决定于2026年6月8日下午3时在芒市林业和草原局4楼会议室公开举行:“陈银生、费立喜、何威虎、周彪非法开垦林地一案;陈银生、费立喜、何威虎、周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的听证会,经复核,原公告通知听证时间不足7个工作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关于“听证应当在举行的7日前(工作日)通知”的规定。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决定将“陈银生、费立喜、何威虎、周彪非法开垦林地一案;陈银生、费立喜、何威虎、周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的听证会重新确定听证安排为:2026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芒市林业和草原局4楼会议室公开举行,晏祥友为本次听证会主持人,杨永培为听证员,金保平为听证会书记员。
特此公告
芒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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