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林业和草原局

芒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浏览量:2615    作者: 日期: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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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机关“三定”规定重新进行了核定,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内设机构职权职责做了调整。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芒市人民政府授权,芒市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对芒市行政区域内的30个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芒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人:彭帮庆

执法区域:芒市

执法类别:林业草原

办公地址:芒市勇罕街22

监督电话:0692-3027131

邮编:6784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州政府有关规定,由芒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电话:0692-2121519

芒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6922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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