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8〕64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州政府办便签〔2018〕1179号)相关要求,现公布2018年度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十四部分内容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计算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芒市人民政府网站林业局专栏(http://www.dhms.gov.cn/lyj/Web/_M1_171017112330C67DA7aAE455E8481D_1.htm)进行公布。
一、总体公开情况说明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建设“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为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总任务,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群众关心的难点为重点,大力提高机关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以公正、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不断健全公开机制,拓宽公开形式,提升公开质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透明度,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动公开范围:2018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4余条。按照《条例》规定,芒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为:公开目录和指南、条例规定及制度、文件及解读、预算公开及三公经费公开、计划总结及报告、工作动态、机构设置及职能等情况。
主动公开形式:在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林业局专栏上公示。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2018年,我局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布林业用地信息34条,其中:永久性占用林地项目信息16条,临时性占用林地项目信息9条,为林业生产服务占用林地信息9条。
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2018年,我局积极将行政许可事项入住政务大厅,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受理,强化信息便民服务措施。
五、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18年,我局承办市三届人大二次代表建议和政协三届二次委员提案共22件(主办13件,协办9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共14件(主办8件,协办6件);政协委员提案共8件(主办5件,协办3件),做到了见面率、办结率、满意率100%,落实专项办理资金10万元。
六、开展政策解读情况
2018年,芒市林业局认真完善文件政策解读制度,及时更新宣传林业新政策新变革,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全年转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林业政策文件12条,但主要负责人未到相关媒体平台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政务舆情和社会重大关切回应情况
2018年,我局完善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切实增强林业局政务工作透明度,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未发生政务舆情和社会重大关切回应情况。
八、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
2018年,我局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九、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事变动,调整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了1名副局长分管和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由局办公室承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科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本行业、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检。
十、信息公开相关举报、复议、诉讼情况
2018年,我局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未收到投诉和举报事项。
十一、完善公开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2018年,我局及时更新和修订了芒市林业局信息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明确1名新闻发言人,1名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用好“12345”热线,促使公众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十二、推进公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和不够及时,影响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三是信息公开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还不够完善,人员更换较为频繁,对岗位还不够熟悉。
十三、开展2019年工作的初步计划安排
2019年,我局将继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提高公开水平,一是进一步深化政务信息公开意识及内容,进一步听取公共意见,有计划、有规定的进行公开;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宣传,强化理论学习,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和学习;三是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形成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长期的动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十四、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为了使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特点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各科室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科室年度绩效考核,真正明确了责任,在具体工作中还将逐步完善约束机制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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