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林业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单位简介】
芒市国土面积
【领导成员分工】
局党组书记张勒干同志,负责党组全面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林政执法等工作。分管局办公室、林政稽查队和局属4个木材检查站,联系芒市森林公安局、五岔路乡。
局党组成员、局长黄贵邦同志,主持林业局全面行政工作,分管资源林政和林业调查规划咨询中心工作,联系西山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尹国绍同志,协助局长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林业局定点扶贫工作,并兼任市林业局驻江东乡花拉厂工作队队长,联系江东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兴海同志,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林业生态扶贫、国土绿化、退耕还林、农村能源、林产业发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林业科技、年度营造林项目计划、实施、检查等工作。分管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绿化办(石斛办)、营林站、种苗站、科技站、能源站,联系市退耕还林办,芒市镇、三台山乡和轩岗乡。
局党组成员、芒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董明同志,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森林防火、老干部、工青妇、森林分类经营、天然林保护、国有林管理、林业安全生产、财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作。分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局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局财务室、公益林股,联系风平镇、勐戛镇、中山乡。
局党总支委员、专职副书记李明同志,协助党组书记工作,负责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禁毒防艾、保密、信访、平安林区创建、林业法制、林业专项改革、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统计、档案、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分管局综治办、法规股、林权中心、野保办,联系遮放镇和芒海镇。
【职责范围及管理权限】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护森林及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加强林业法制建设,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2、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3、负责森林资源管理,掌握资源变化,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负责林政管理,指导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4、组织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测及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及合理开发利用。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林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宏观管理。
6、指导、审计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组织管理林业基金,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林产品价格、税收、信贷等管理工作。
7、组织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规划林业专业人才培训。
8、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分类经营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群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抓好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搞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行政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分局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组织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工作及规章制度;负责处理文秘、档案、信息、信访、接待工作及后勤保卫等日常行政工作;负责打字、文件收发、交换工作;负责招工、招干及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统计;监督职工工作动态;负责机关车辆调配;搞好职工思想政治及政策宣传工作;负责人事工作及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搞好劳动、人事工资的管理工作,搞好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财政拨款、周转金、林业专项基金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下属单位的财务进行指导、审计,负责财务统计和林业统计。
资源林政股: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清查和统计工作,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制度,依法管理林地、林权,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林地开发利用、估价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工作;对木材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进行管理;征收育林基金;指导、监督、检查基层木材检查站和林业站开展日常工作。
护林防火办公室:在市护林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和 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主管指挥部的工作,负责撰写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类文稿及领导讲话稿件。按国家和省、州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设备和器材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负责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从事防火的护林员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防火监督,负责入山人员和野外用火审批管理。负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监督防火值班、随时掌握火情动态,编制扑火预案和制定方案,参与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林检局:负责宣传、贯彻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全市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和趋势,调查本地区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组织检疫法规的实施,开展产地及调运检疫业务。提出有关检疫工作的行政措施,落实检疫工作的各项具体计划,做好检疫机构的日常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病虫害发生和防治的基本情况,指导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本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预算及申报预防、防治经费;负责本地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档案管理,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政策法规股:负责审核各种林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林业政策宣传。负责全市林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根据委托配合有关股室、分局承办行政诉讼和负责行政复议,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负责林政稽查,林政案件查处,林政执法监督。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野生动物的疫情、疫病进行监测;对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或者其它损失进行补偿;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收的非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放生或者销毁。定期组织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进行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受到威胁时,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对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野生动植物保护政策拟定与监督实施;(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拟定;加强对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履约管理、猎捕野生动物管理、采集野生植物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运输管理、野生植物栽培运输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合理利用监督管理;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爱鸟周活动组织、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组织。
营林站: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迹地更新、义务植树、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项目实施的技术工作;组织全市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生态公益林、商品林、花卉基地的建设,以及重点工程和试验示范项目的实施;负责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为林业生产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负责组织林业技术交流活动,并参与科普宣传,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指导基层站、所的营林生产及苗圃育苗工作;承担芒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工作。
绿化办公室:在各级政府、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逐个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档案,凡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个人应按单位适龄人数及相关规定,足额征收“绿化费”用于以资代劳,完成当年的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造林绿化,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等项目实施的技术工作;配合各科室组织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花卉基地的建设,以及重点工程的实验示范项目的实施;积极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林业技术交流活动,并与科普宣传,普及林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科学知识工作;指导基层站(所)的绿化造林及苗圃育苗工作,义务植树绿化造林的林木种苗管理及质量督促检验;收集造林绿化统计;当年造林绿化的检查验收及管护情况工作;承担林业行政主管局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林科所:开展区域性的林业科学研究;搞好森林资源培育;做好森林生态、园林园艺、水土保持研究及珍稀植物的研究;做好良种选育、优质种苗繁殖、研究示范基地建设;提供林业经济发展信息、林业实用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培训等技术服务;促进林区林业科技和经济健康发展。
芒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咨询中心:负责全市涉林调查任务,包括简易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和评估咨询;种苗调查;协助相关完成所有林规项目规划设计等。
林政稽查队:林木采伐管理稽查,林地林权管理稽查、木材运输稽查、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稽查、野生动植物管理稽查;滥伐盗伐林木案件查处、乱征、乱占林地案件查处、毁林开垦案件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查处、违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查处、乱捕滥猎案件查处;林政执法监督;林业政策宣传。
种苗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全市林业种苗管理,指导林木种苗生产、调剂、贮备、种质资源管理及良种的选、引、育、繁等技术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苗工程、体系建设;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木材检查站:负责木材运输法律法规执行监督、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木材运输证件查验、竹材运输证件查验、木炭运输证件查验、野生动植物运输证件查验、森林植物检疫证件查验、违法运输木材扣留、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调查与报告、存放木材场所检查;负责木材运输证件管理;负责木材检查站管理;负责林业政策宣传。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行政许可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受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包括林木采伐、一般性野生树木移植和野生植物采集)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3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云财字【2010】7号),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初次交易销售收入的10%计征。
办理条件:1、采伐人提出的申请书;2、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3、下达有关采伐指标的批准文件;伐区作业设计书;4、经调查核实准予采伐的《林木采伐申请表》;5、上年度涉及采伐的,还需提交有关更新造林验收报告。
办理程序:1、集体或个人林木采伐向所属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国有林或征占用林地等林木采伐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
2、由乡镇林业站或市林业局到林区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完成《林木采伐申请表》;
3、审查合格的,由乡镇林业站或市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乡镇林业站或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还所有材料,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木材运输证: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受理木材运输证核发(包括木材、兰科石斛、一般性野生树木、野生植物运输)。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32条
办理条件:1、需要运输木材或林新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2、需要运输下列木材或林新产品出县的单位或者个人,到芒市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包括原木、锯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运输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3、需要运输木材或林新产品出省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到云南省林业厅办理出省运输证。
办理程序:1、从林区运输木材或者跨县运输木材的,申请人向芒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 核发木材运输证; 2、出省运输木材的,应当到云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出省运输证;3、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以上审查内容,若审查不合格的,芒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退还所有材料,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证: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1、产地检疫:由检疫员定期对当地林木种子、苗木、花卉、观赏植物、木材,家具等的产区(生产场地)进行疫情调查,对发现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对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2、调运检疫:①申请人报检;②森检机构进行检疫;③森检机构进行室内检验;④检疫检验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设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
办理条件:凡生产、经营应当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具备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实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4、调运检疫必须有产地检疫合格证。5、苗木调运: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六个月。6、石斛调运:凭检验检疫局的《检测报告书》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芒市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二)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三)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四)凡省际间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调入单位必须先到省级或委托森检机构办理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五)对检疫合格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申请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由芒市林业局森检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六)国外木材及其产品调运:凭当地海关的《报关单》、检验检疫局的《入境货物放行通知单》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七)苗木调运: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八)石斛调运:凭检验检疫局的《检测报告书》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
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经办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木材经营、兰科石斛经营 、一般性野生植物经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34条]、《云南省森林条例》 [第30条]
办理条件:1、从事木材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经营下列木材:原木、锯材、木片、竹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3、经营者应当在木材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经营。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芒市林业局申请,填报《芒市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表》和《木材经营管理责任书》;芒市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合格的, 由市林业局审批办理《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将申请人上报材料退还,并告知理由和复议、诉讼权利。
木材加工许可证核发: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1、从事木材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加工下列木材:原木、锯材、木片、竹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3、加工者应当在木材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加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34条]; 《云南省森林条例》 [第30条]
办理条件:1、从事木材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加工下列木材:原木、锯材、木片、竹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3、加工者应当在木材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加工。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芒市林业局申请,填报《芒市木材加工许可证审批表》和《木材加工管理责任书》;(二)芒市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合格的, 由市林业局审批办理《云南省木材加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将申请人上报材料退还,并告知理由和复议、诉讼权利。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林木种子生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场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26条]
办理条件:1、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组织;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场所。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芒市林业局提出申请;(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审查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四)审查不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种苗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从事林木种子培育、选育、生产及种子质源调查培育保护;种子、种苗质量检验、检查和监督。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20条]
办理条件:1、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组织;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场所。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芒市林业局提出申请;(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审查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四)审查不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种苗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临时占用各类林地审核审批: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临时占用各类林地审核审批(包括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面积不满
设立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 [第22条]
办理条件:1、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面积不满
收费名称和标准:(一)收费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 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二)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向芒市林业局提出申请;(二)经芒市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三)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宜林地面积不满
炼山造林、烧草场等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1、全省森林防火期内( 12月至翌年
设立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20条
办理条件:1、全省森林防火期内( 12月至翌年
办理程序:1、申请人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批准;2、申请人向芒市人民政府林业局防火办提出申请;3、由芒市人民政府林业局防火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4、审查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核发《计划烧除用火许可证》,同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芒市林业局防火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林权登记: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10、17、18条
办理条件:1、林地权属无争议。2、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3、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明确。 4、申请登记的宗地在林权数据库中有无登记记录。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提交材料,开具收件清单,申请人委托社会化服务窗口进行确权勘查;3、按要求对申请宗地进行林地勘查,填写《林地勘查登记卡》出具《林地勘查报告》等;4、申请人持申请表到林地所有权利人及林地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审核;5、经审核后,打印《林权登记申请表》及附图;6、在林地所属村民小组及村委会进行公示;7、公示无异议,经林权主管部门及发证机关(县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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