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教育体育局

致芒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

浏览量:2614    作者: 日期:2024/1/19

各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民办教育的一分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育人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优质、有益、科学的培训服务,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积极申办办学许可

根据上级要求,全市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正在开展分类审批审核工作,所有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须按照各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准入指引和审批流程,经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审核意见书,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后才可开展相关培训经营活动。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以非学科类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机构及个人以“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以及各类冬夏令营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规范机构日常管理和经营

培训机构应该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1.在显著位置对机构证照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退)费规定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遵守培训时间规定,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

3.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培训材料的审核以及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落实《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必须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收取培训费用,所收费用必须纳入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等事项,并与家长各执一份,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合同,不得出现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四、必须加强机构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培训机构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健全门卫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逻制度,培训期间每两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巡查,切实保障学员人身安全。要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和培训设施设备安全有关要求;不得违规聘用有暴力、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

对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商业场所、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刊登、播放、发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诚信经营,依法规范培训行为,以“证照”齐全立足市场,以优质培训服务争取学生,以安全服务赢得家长信任,在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实现自身有序健康发展,为芒市民办教育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芒市义务教育“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文章来源:基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