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阶段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1.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2.资助标准:300元/生·年。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免除学杂费
1.免除对象: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除标准:小学720元/生·年,初中940元/生·年;寄宿学生另加300元/生·年。
(二)免费教科书
1.免费对象: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字典。
2.免费标准:小学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
(三)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标准足额获得资助,其余资金用于资助除四类学生之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2.补助标准: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四)8个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250元/生·年。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对象: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及因学校区域布局调整进城读书的农村学生。
2.补助标准:5元/生·天,全年补助资金每生1000元。
三、普通高中阶段
(一)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免除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原建档立卡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非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免除标准:1100元/生·年。学校收费标准低于1100元/生·年的,按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我市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等为2500元/生·年,二等为1500元/生·年。“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三类”农村低收入人口指: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三)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补助对象: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脱贫家庭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2.补助标准:2500元/生·年。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1.免除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自治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免除标准:2000元/生.年(戏曲表演专业学生6000元/生.年)。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学费标准高出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及以上在校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
2.奖励标准:6000 元/生.年。
(四)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及以上在校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
2.奖励标准:4000 元/生·年。
五、高等教育阶段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及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芒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3.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二)优秀贫困学子高校学费奖励
1.奖励对象: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2.奖励标准:5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代偿对象: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
2.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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