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教育体育局

芒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芒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6951    作者: 日期:2020/2/6

各校外培训机构

现将芒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芒市教育体育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2026

 

 

 

 芒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    设置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

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

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三章    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3.学科类培训未经备案审核或培训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存在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的

4.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

6.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210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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