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教育局关于下达省属高校毕业生2013年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德财教〔2016〕251号)文件,确认我市2013年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终审代偿对象48名。
经高等学校毕业生本人向自己所读高校申请,高等学校对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进行初审,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高等学校推荐的代偿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芒市教育局对省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进行服务确认后上报州教育局审核,州教育局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审批。现对确认为符合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七天(2017年2月28日至3月6日),对上述代偿对象有异议者,请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芒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芒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办公室2111552、3028785
附件:2013年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终审通过对象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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