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交通运输局

芒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浏览量:2058    作者: 日期:2024/3/27

委托单位:芒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国彪

地址:德宏州芒市目瑙纵歌路1号

受托单位: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刀志华

地址:德宏州芒市广腊亮街12号

为规范芒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共德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德机编〔2023〕15号)的要求,芒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委托范围

负责芒市行政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级交通运输权限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负责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

二、委托事项

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交通运输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除外),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于不适用于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芒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制作并出具调查委托书,委托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协助调查、 取证 。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 执法行为,受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

(二)受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具 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或实施行政处罚 。

(三)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 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委托单位核准后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可由受托单位审核后决定。

(六)受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 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和执法文书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并按要求将处理结果在相关平台对外公示,并定期组织案卷评查工作。

(七)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综合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

告。

(八)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

(九)其他相关受委托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备芒市司法局。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文章来源:芒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