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现对辖区内部分许可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附件1)及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附件2)依法予以注销。
请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本公告起5日内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芒市交通运输局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视为自动注销,证件失效。被注销的经营者禁止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92-2121595,联系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1号)
附件1.许可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明细表]
附件2.许可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经营者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明细表]
芒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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