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交通运输局

芒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部门预算补充说明

浏览量:18374    作者: 日期:2017/11/14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时,在编实有人数 人,其中:财政全供养在职 44 人,退休人员41人;在编实有车辆 3辆。

二、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本交通运输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全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参与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全交通战备工作。

3、组织编制全总和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和交通运输领域物流发展等行业规划。

4、负责全道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运输市场,对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供求进行宏观调控,组织关系国计民生的抢险救灾等重点、紧急物资运输和特种运输。

5、负责全公路、水路及有关的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标志、 标线和航标及交通监控、通讯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检查监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6、负责全内河水上港航监督、船舶修造、船舶检验(含船用产品、水上设施、船舶和船员证照发放、救助打捞)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港口码头、航道和港航设施的建设使用岸线。

7、负责全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车站、经营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8、负责全交通对外合作和交流,做好融资、吸引外资工作,为交通发展筹集资金。

9、负责编制并实施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指导和管理全交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技术推广、技术鉴定、信息交流及交通工业产品开发等行业管理工作。

10、指导交通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1、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

12、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13、承办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7年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收入预算增减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 1074.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74.47万元,占总收入100%,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1010.54万元,去年增比63.93万元,增长6% ,增加原因:工资增长了。

2、支出预算增减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074.47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48.47 万元,项目支出426 万元,去年增比63.93万元。

三、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7年用于人员工资、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 648.47万元,占总支出的60%。

1、工资福利支出 345.99万元,比去年增长30%,增长原因:工资增长了。

核定标准:在职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2、商品和服务支出  29.39万元,比去年增长6%,增长原因:

其中:办公费 12.21 万元,业务费 10万元,工会费 5.13 万元、退休公用经费 2.05万元;

核定标准:办公费核定每人年均 2700元,在职人员工会费核定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2%,退休公用经费核定退休人员每人年均500元;

3、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73.09万元

其中:离、退休费 238.49万元;

核定标准:离退休人员工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核批复按档次、分级别核定到人。

(二)、其他项目类开支说明

2017年度开展工作中,建设项目资金支出426 万元,占总支出的40%。主要用于路基改扩建、整齐块石路面铺筑及涵洞配套工程426万元。

四、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由于我局收入来源基本为专项资金,2017年度政府采购未编入预算。

五、2017年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一)政府性基金: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政府采购: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三) 财政拨款收入: 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四) 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结余分配: 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指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 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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