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
(二)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三)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芒市城区的民政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名称是芒市救助管理站;
单位地址在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南喊社区广弄巷一巷69号;
电话号码是0692—2121176。
民政救助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人员。判断的重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讨薪未果、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临时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属于救助服务对象。有些乞讨人员虽有乞讨行为,但并非真实遇到困难处于生活无着状态,也不愿意接受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因此不属于救助对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要求的住宿场所;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求助人员及时送医救治;
(四)帮助求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户籍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六)对亲属无法接领返回户籍地(住所地)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经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人员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户籍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说明临时身处困境的原因、经过等,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救助手续即可。
民政救助管理工作坚持“自愿求助(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免费无偿的救助服务;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收取任何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民政救助管理服务是一种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同人同站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2次,避免重复救助。
(一)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的;
(二)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而弄虚作假骗取救助服务的;
(三)拒不配合安全检查,不遵守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扰乱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救助服务期限届满或医疗救治结束,符合离站或出院条件,但拒不离站和出院的;
(五)擅自离开救助站或医疗机构的;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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