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江东乡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现就全乡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包括水稻、甘蔗、玉米、油菜等禾本科农作物成熟脱粒后剩余的茎叶部分。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三、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各村民小组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沤肥)、饲料化(饲养牲口)、基料化(秸秆还田)、原料化(茎叶再利用)、燃料化(生物质颗粒)“五化”综合利用。
四、乡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综合执法队及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开展督查检查,并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函告相关部门给予处罚。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692-302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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