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9713 作者: 日期:2021/12/9
一、修订《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背景
2021年1月14日,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芒政办发〔2021〕1号)。因引用的部分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原印发的《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表述、内容界定、部门职责等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号)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芒市实际,修订《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修订《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意义
《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一章,共分为总则、部门职能、规划管理、申请和审批、流转管理、退出管理、不动产登记、日常监管、法律责任、历史遗留问题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对原《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部分修改。修改内容简述: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第二章部门职能第四条中,将自然资源部门职能增加1条;部门职能第五条中,将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部门职能第六条中,将“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进行了调整。
三、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条中,将“山区村庄应当按照规划保障用地需求,并结合脱贫攻坚、地质灾害避险实施异地搬迁,逐步向中心村聚集。”修改为“山区村庄应当按照规划保障用地需求,并结合乡村振兴、地质灾害避险实施异地搬迁,逐步向中心村聚集”。
四、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三条第一小点、五小点中,对“户”的界定进行了调整;第十四条第三小点,将“涉及易地搬迁宅基地审批严格控制使用面积进行了调整。
五、第五章流转管理中第二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调整;第五章流转管理中增加“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部门批准。”
七、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一小点中,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后”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
八、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小点中“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进行删除。
九、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小点中,将“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修改为“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按程序报批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
十、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市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修改为“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村审核、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市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十一、第七章不动产登记第三十三条中,将“逾期不办理的,由村民小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修改为“逾期不办理的,由决定收回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十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第十章历史遗留问题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小点“(一)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二)通过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进行删除。
十四、将原下发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注释全部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