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乡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为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乡殡葬改革步伐,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8〕48号)、(芒办发〔2019〕110号)精神,结合江东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改善民生。
二、工作目标
围绕移风易俗、节地生态、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三大目标,稳步实施文明殡葬、惠民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法治殡葬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或超过50%,公墓墓位超标硬化现象得到遏制,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土葬基本杜绝。
三、基本原则
(一)党政主导,社会参与。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市殡葬改革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有步骤地推进土葬区殡葬改革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加快殡葬服务能力建设,建成覆盖全乡的殡葬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水平。
(三)以人为本,生态科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不断强化殡葬服务供给能力,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基础设施;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引导树立丧事简办、祭扫简约的理念;完善殡葬惠民政策,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四)依法行政,规范实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统一标准、公正执法;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城乡殡葬执法机构;倡导党员干部示范引领、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理念,依法依规推进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适时调整”的工作原则,按照“先干部后群众”、“先城市后农村”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规划。土葬改革区的群众,在城乡公益性公墓没有建成前,一律到乡镇、村委会指定区域集中安葬,禁止散埋乱葬。
(二)全面治理活人墓、大墓、豪华墓。全乡范围内已修建的活人墓,按照消除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有序推进活人墓拆除工作。对大墓、豪华墓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分类综合整治。全面禁止新建活人墓。
(三)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1.加快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障供给、严格审批、依法监管”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乡级规划建设1个中心公墓,每个行政村规划建设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应选择荒山、瘠地进行建设;“三沿六区、两山两地”(三沿即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六区即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两山即州县乡政府驻地的近山、面山,两地即农田、农地)。乡镇政府驻地村委会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与乡镇中心公益性公墓整合建设。鼓励交通便利、人口集中、土地资源缺乏的地区,采取乡镇联合、行政村联合的方式整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偏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需在2019年内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
2.严格建设标准。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高不得超过地面1米;在火葬区大力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单人墓穴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1米)、立体安葬(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和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禁止修建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城乡公益性公墓内,需设置花葬、树葬、草坪葬、撒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
3.历史形成的墓地,不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通过优化整合,逐步建成规范的公益性公墓。城镇规划区内的历史墓地、散埋坟墓,除被认定为保护文物或具有考古价值的,一律迁入公墓安葬。鼓励土葬改革区群众将已安葬的坟墓迁入公墓安葬。
4.规范墓地管理。乡级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墓穴价格;经营性公墓墓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核定指导价。我乡居民死亡后,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应缴纳墓穴使用费和墓地管理费。居住在乡镇、村、组的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可就近选择进入乡镇中心公墓安葬;若其配偶为农村居民的,可就近选择进入乡镇、村委会公益性公墓与配偶合葬。乡镇、村委会整合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可实行差别收费,其他乡镇、村委会村民的墓穴使用费可略高于墓地土地拥有乡镇、村委会的群众,其差额标准由乡镇、村委会协商确定。外地流动人口死亡后,其居住地乡镇、村委会要督促火化,若选择在本地安葬的必需进入公墓,若选择遗体外运的必需经过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墓不得预售和炒买炒卖,严禁销售墓穴占地面积以外的土地,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管理机构或企业不得加工销售墓材,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5.狠抓“三沿六区、两山两地”专项整治。以“三沿六区、两山两地”为重点,深入推进“青山白化”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采取植树遮蔽、生态改造、搬迁恢复等措施,全面治理“三沿六区、两山两地”范围内的裸露坟墓,杜绝新增。各村委会于2019年10月前完成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墓地和零星散埋乱葬坟墓的排查核实和登记造册工作。扎实做好村中、组中坟墓的搬迁动员工作。
(四)规范殡葬服务管理
1.强化殡葬服务机构审批备案。加强殡葬服务监管,规范行业准入标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殡仪服务,不得制作、销售、加工殡葬用品;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明确分开,明码标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捆绑、强迫和误导丧属。
2.加强殡葬用品市场整治。打击制售违规丧葬用品及“殡葬中介”等非法活动;禁止制作、销售、加工纸人、纸马和其他具有封建色彩的殡葬用品;禁止无证打制坟石、墓材;禁止在城区、集镇、公路沿线、村庄周边打制坟石墓材;禁止制作、销售超标墓材;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仪设备。
3.强化殡葬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殡葬服务单位质量承诺、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投诉受理监督制度,坚决纠正制止利用行业特殊性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殡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净化殡葬代理服务市场环境。
(五)大力倡导推行文明丧葬活动
1.建立死亡信息报告制度。村民死亡后,其亲属及殡葬信息员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村民小组报告,由村民小组逐级向村委会、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应在7日内将死亡信息登记表报送至市殡葬管理中心备案。接到死亡信息报告后,村委会、乡镇、挂钩联系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入户动员、监督家属按照规定组织火化、规范安葬。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应在1小时内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市殡葬管理中心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死亡的,需按照“红白喜事”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和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报备,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倡导推进移风易俗。大力推行庄重、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摒弃重敛厚葬、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治丧行为,提倡厚养薄葬、文明治丧。治丧活动须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内举行,坚决整治城区乱搭灵棚、占道治丧、游丧、沿途燃放鞭炮、抛洒冥币纸钱等扰民、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乡镇殡葬管理机构,要立足实际,科学建设殡仪服务站,满足群众治丧需求,暂无条件建设殡仪服务站的村应建立集中治丧场所。
3.大力倡导绿色祭扫。引导广大群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奠、网络祭扫、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缅怀故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祭扫专区,开展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祀活动,不断创新丧葬礼仪,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
(六)严格殡葬违法行为处理
1.应当火化而拒不执行火化和不进入城乡公墓安葬的人员,不得享受有关丧葬抚恤政策,对违规发放了丧葬费、抚恤费及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责令追回违规发放的丧葬资金,并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直系亲属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树新风。凡不进行火化和不按规定安葬的,根据《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亡故者直系亲属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或者在公墓外的其他地方安葬、建造坟墓。一经发现,由乡镇核实后限期整改,逾期不执行的,由乡镇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给予任何补助或丧葬抚恤费用。对非法提供土地建造坟墓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严禁拖延处理遗体和骨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和骨灰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法规应当火化的居民死亡后,遗体应在死亡后10日内火化;遗体运至殡仪馆后,要及时组织火化,需冷藏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规定期限内不火化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5.规范遗体运输和冷藏。火化前的遗体运输,在殡葬执法大队监督下,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殡仪服务机构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或冷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送或冷藏遗体;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外地的,须经市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外运;未经批准,医疗及事故处理单位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责令追回遗体,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严禁知情不报。严格执行死亡人员信息报告制度,不得拖延时间,不得互相推诿;如出现迟报、缓报、瞒报、漏报或知情不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强化经费保障
1.乡殡葬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工作经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我乡人口在3-4万人,原则每年不低于12万元;
2.落实殡葬有奖举报。对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造假、瞒报、漏报活人墓,私自散埋乱葬、违规制售殡葬用品及其他违反殡葬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情况,对提供有力线索和检举揭发的人员,由乡镇核实并给予每例200-500元的举报奖励。
(八)以上各项规定,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治责任,密切部门配合。各村委会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殡葬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各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包保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形成殡葬改革的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强排查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各村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对殡葬改革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制定排查化解调处方案,确保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稳控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对因殡葬改革引发的矛盾纠纷,要分门别类梳理排查,逐一明确化解责任、措施和时限,严格按照“五个一”要求,进行包案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交织叠加,最大可能减少和清除矛盾隐患。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责任落实进行联合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协调运转不科学、保障措施不强力、工作推进不及时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实、作风粗暴、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问责;对瞒报、漏报、错报、虚报信息,套取、骗取资金和散布谣言、发表封建迷信言论,甚至煽动或组织人员闹事,抵制殡葬改革政策措施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要严肃处理;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管不力、殡葬改革政策贯彻落实不严格,给全乡殡葬改革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部门,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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