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3月份芒市木康边境检查站向我局移交了以下物资。具体情况如下:
1、无中文标识物品(伍盒)
2、无中文标识物品(拾伍瓶)
3、无中文标识物品(拾壹袋)
因上述物资的持有人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限货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联系地址:芒市惠民路8号 电话:0692—2926182
特此公告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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