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案例二: 某公司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取费用案

浏览量:2426    作者: 日期:2025/5/29


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2023年与某政务服务管理局签订了行政许可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技术评审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年,合同里约定,技术评审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建设单位不需承担任何费用。2023年5月,当事人向项目编制单位云南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一件项目2000元的价格收取评审专家咨询费共计4000元,2023年9月向云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按一件项目2000元的价格收取评审专家咨询费共计16000元,当事人违规收取的费用为200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元整(2000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典型意义:

 违规收费行为直接损害了企业和群众的财产权,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此类案件的查处不仅是具体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反思,通过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建立“权责法定、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行政收费体系,为法治政府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