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8月15日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对位于芒市新玩厂小吃街的某小吃摊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在其经营场所内就餐的5名未成年人销售烧烤、米酒(1公斤,销售价格30元/公斤)、冰红茶,并收取2名未成年人消费的费用143元,其中:烧烤99元、米酒30元、冰红茶14元,因当事人未留存进货单,记不清米酒的进货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与成年人相比他们比成年人对酒精更加敏感。未成年人饮酒除了对身体的损害,还会增加相关意外伤害的风险,如吸烟、交通事故,暴力外伤等,少年强则国强,为少年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社会和学习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大街27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