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共有26条,规范地管理企业名称,是为了保障企业最基础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二次修订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提升便利性。这里我们来细致地了解下基本的政策变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最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7月22日发布,自1991年9月1日实施。发布至今共经历过两次修订分别如下:
第一次修订:2012年11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次修订,2021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公司名称的组成
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名称、行业表述、组成形式
1、行政区划就是云南、德宏、芒市
2、字号名称就是润美、宏达、弘康、一心堂等,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3、行业表述就是公司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比如建筑、商贸、农业发展等
4、组成形式就是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等
由以上四要素组成公司名称:芒市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是政策核心的变化
原政策是以“预先核准”为核心,而新政策的核心转变为“自主申报,强化监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查”变为“事前明确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最直接的影响是缩短了企业登记的时间周期在原规定下,企业登记过程中,仅仅是工商核名,就需要几个工作日。在新规定下,通过网上查询,几分钟内,即可确定名称是否可用。
原《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新《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更加完善的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
在开放数据资源查询,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的同时,必须要尽可能地明确规范标准,细化禁止性要求。以便申请人能够正确利用权利提供的便利性,而不是盲目行动,增加监管压力,拖累办事效率,具体的重要政策变化是:
原《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新《规定》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直接明确,不可使用外文名称,并且需要使用规范的汉字,不符合规范的简化字、繁体字都不被允许。
原《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新《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三是更加明确了申请人和登记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职能作用
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
新《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新《规定》第二十二条: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
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
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 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 年。比如加油站需要到我局核准名称后到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可以到我局办理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1 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企业核名需要注意的关键词有:
1、不能重名(公司的同行业重名的不能注册)
2、不能使用驰名商标
3、尽量不使用地区简称
4、不能使用国家领导人和名人姓名作为字号
5、不能带有宗教色彩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大街27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