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本局查处的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局领导班子及市局各股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拟对自然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3.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5.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二) 是否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由案件承办机构提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各股室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参加。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召集的,可以委托分管领导召集。
(四)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召集人决定。
(五) 案情复杂的,会议召开前,可以先行安排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查阅案卷,并审核证据、查阅依据。
(六) 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事实定性、定性依据、裁量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决定、调查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情况;
2.参与集体讨论的成员针对案件上述情况逐一发表意见;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证据、依据、程序等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的,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
3.会议召集人归纳争议焦点,提出讨论重点;
4.参与集体讨论的成员针对争议焦点和重点问题发表意见;需要案件承办人员对相关证据、依据、程序等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的,可以再次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
5.会议召集人参考集体讨论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案件处理意见;
6.讨论记录由参与集体讨论的成员逐一核对、签名。
(七) 经讨论,召集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裁量处理明显不当,程序严重不合法等情形的,退回办案机构调查补正。
(八) 集体讨论应由案件承办机构人员进行记录,记录应如实反映不同的意见以及最后形成的决定。
(九)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交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并归入案卷副卷存档。
(十)对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规定途径提出,但不得拒绝执行。
(十一) 对集体讨论案件的意见发表、讨论决定等情况,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十二) 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处理的,或擅自更改讨论决定的,造成行政违法后果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方案》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特制定本办法,本方案有助于全面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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