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天明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浏览量:9071    作者: 日期:2020/11/4

现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国抽任务中,抽检不合格1个样品天明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产品基本信息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20533220006

样品名称

天明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生产日期

2020-07-15

型号规格

350ml/瓶

标称生产企业

德宏州芒市天明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德宏州芒市天明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检验机构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08-1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08-17

二、核查处置情况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已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60件,货值600;已销售数量:60件,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案发时该批产品已售完,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该批矿泉水过程控制不严,导致产品受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污染)。

行政处罚

(1)于(2020年08月18日)立案,(2020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于2020年7月15日,生产 “天明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矿泉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当事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3)已于(2020年10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芒市监罚字[2020]40号。具体处罚: (已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8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数量;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65000元)
(4)减轻处罚的依据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整改复查

(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于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20年08月14日)至(2020年08月24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发布召回公告;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对食品生产流程进行整改;3、采取措施抓好消毒工作,抓好内部控制。)。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20年10月21日)。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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