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培育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团结、教育、引导全市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职能作用,维护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接受芒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住所在: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并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为培育、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服务,协调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大力宣扬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光彩业绩,并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会员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技术职称评定和企业质量认证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和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八)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关心会员的生活;
(九)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州内与州外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十)向社会宣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荐代表人士,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在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中做好党、团及工青妇工作;
(十二)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经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和凡经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拥护本会章程,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均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批准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五)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以及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各分会自下而上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对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 选举确认常务理事;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 制定本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低于理事人数的1/3,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章 基层分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下设各基层分会,是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芒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领导下,指导所属行业协会及分会开展协会工作,遵守上级协会的章程。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规定的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其会费标准为:个体工商户农村会员60元/户/年(乡镇以下含乡镇),城镇会员不低于120元/户/年(含城郊结合部);私营企业会费根据注册资金按年度收取,每年300-2000元(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独立资格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与服务的原则,参照不超过个体工商户会员标准酌情核定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向会员收取会费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的原则。日常小额经费开支由会长、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下(含1万元)开支由会长审批,500元以下(含500元)开支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开支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协会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公开协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芒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会、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芒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芒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发展芒市非公经济工作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芒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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