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专利纠纷调解和处理规程(试行)

浏览量:12923    作者: 日期:2018/5/14

第一章 受案范围

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其他专利纠纷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费用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第二章 管辖

三、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地域和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全省涉外的、有重大影响的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

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三章 时效

四、请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时效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提出请求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四章 受理

五、专利纠纷的请求和受理

(一)请求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

第1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3项具体事实和理由指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事实,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请求人需提交以下请求处理材料:(以被请求人1人为例)

1.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三份(请求人、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请求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证明涉嫌侵权行为事实存在的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2.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3.请求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一份);

5.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被请求人、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各一份);

6.近期专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7.其他材料。

上述证书或有关材料原件待审验后返还。

其他材料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价报告。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受理

1.受理

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在收到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二)规定的处理请求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案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的,及时通知请求人进行补正。对请求书进行补正的,请求人需重新填写请求书,收到处理请求材料日期以收到补正后的请求书日期为准。请求符合上述(一)和(二)请求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请求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一)请求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请求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合议组的组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执法人员的回避

在确定合议组的执法人员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名单,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处理工作,但案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4.请求书和答辩书的送达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答辩。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被请求人不答辩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四)其他专利纠纷的受理

1.受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2.调解人员的组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由1名或1名以上执法人员主持调解。

3.调解人员的回避

在确定调解人员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人名单,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参照上述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的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第五章证据

六、举证责任

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七、调查收集证据

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执法证件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地方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八、调查收集证据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勘验、检查有关物品和现场;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账册等原始凭证;

(四)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审理形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专利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十、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形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口头审理专利纠纷的,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口头审理通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口审参加人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三)口头审理的出席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延期口头审理请求。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可延期进行口头审理。延期口头审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延期口头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口审参加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四)口头审理的进行

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应当确定3名以上的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审理人员和1名口审书记员,并在合议组审理人员中确定1名合议组组长。审理人员、书记员应当严肃着装。


文章来源:云南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