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C03AR129
投资人:王文强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帕芒留村
你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 10月 27 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你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运行情况进行核查,经使用浓度为271mg/m3的 SO2标气,分别三次通入300s后的数据为 161.15mg/m3、162.51mg/m3、165.69mg/m3,平均值为 163.12mg/m3,误差为-39.85%,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示值误差不超过±5%的规定。
2.你厂2024年 11月 20 日对 CEMS开展校验工作后,直到2025年 3月 18 日才开展第二次校验工作,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4“CEMS投入使用后,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的规定。
你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 10月 27 日、2025年 10月28 日、2026年 1 月 13 日、2026年 1 月 14 日、2026年 1 月 2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生产、通标、整改等现场情况。
2.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3 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3 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投资人王文强权委托潘进签收和提供相关文书材料。
4.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摘选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3 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证明内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已完成自主竣工验收。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2025年 10月 27 日)(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3 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SO2示值误差为-39.85%,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示值误差不超过±5%的规定。
6.证据名称:《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管理合同》(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4 日;提供单位:项保明),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委托德宏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7.证据名称:运维人员项保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务合同(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4 日;提供人:项保明),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项保明身份证明及工作单位。
8.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EMS校验测试记录表》(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4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比对工作。
9.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摘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4 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应执行的标准。
10.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摘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4 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判别依据。
11.证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 2次。
12.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管控单元智能分析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2 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13.证据名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3 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从业人员 12人,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
14.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 2024年 12月至 2025年 3月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月报表(提取时间:2026年 1月 14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2024年 12月至 2025年 3月期间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正常生产。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 6 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2-0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于2026年2月 9 日、10 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情况说明》,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本次违法主要是管理不善导致,非人为主观故意;一直守法经营,积极配合调查并纠正错误;企业属于微型等;请求复核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经核实,你厂陈述申辩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你厂提出的小微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改正等情况,我局在对你厂作出处罚裁量时,已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进行了裁量;你厂本次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定行政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6年2月 5 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2-01号)及2026年2月 6 日《送达回证》、2026年2月 14 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陈述申辩的答复》及2026年2月 14 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 3。2.监测数据误差(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倍以上的)裁量等级 5。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不适用)。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适用)。5.废气类别(烟尘),裁量等级 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从业人员 12,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分区管控裁量:一般管控单元(项目位于综合管控一般管控单元)系数 C取值0.3〕,裁量处罚金额为 2万元,现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厂实施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涛
联系电话:0692-2113292
地址:芒市团结大街221-23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