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P95W66C
法定代表人:谭洪江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阿露窝罗路37号
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推送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日—4月30日对你公司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638mg/L、2024年3月2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258mg/L、2024年3月3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386mg/L、2024年3月5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746mg/L、2024年3月6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6.012mg/L、2024年3月27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磷日均值为0.542mg/L、2024年4月14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514mg/L、2024年4月16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185mg/L、2024年4月17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816mg/L、2024年4月18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6.445mg/L、2024年4月19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918mg/L、2024年4月20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032mg/L、2024年4月27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890mg/L、2024年4月28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747mg/L、2024年4月29日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为15.094mg/L;以上16天外排废水总氮或总磷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总磷0.5mg/L、总氮15mg/L)的排放限值。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磋商已于2024年11月7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4年11月11日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将赔偿金缴入指定账户。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3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在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14日、2024年4月16日、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18日、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0日、2024年4月27日、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28日期间正常运行,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出水口日均值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总磷0.5mg/L、总氮15mg/L)的排放限值。
2.证据名称: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云南德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芒市大河综合治理(一期)暨清塘河水库备用水源地保护建设PPP项目芒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运营维护合同)》、《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芒市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端委托运行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委托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维护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德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负责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云南博远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杨海滨、雷标、孙灿荣、李佳芹配合检查、调查、签收和提供相关文书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潘载昆、谭洪江、杨海滨、雷标、孙灿荣、李佳芹身份信息。
4.证据名称: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日报表(2024年2月29日至3月6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4日、2024年4月16日-20日、2024年4月27日-29日)、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日报表(2024年3月1日至3月6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4日、2024年4月16日-20日、2024年4月27日-29日)、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月报表(2024年1月1日至4月8日);提取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口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及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5.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关于芒市大河综合治理(一期)暨清塘河水库备用水源地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8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总磷、总氮的排放限值分别为:0.5mg/L和15mg/L。
6.证据名称:《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关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7.证据名称:《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应对你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三、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倍数低,违法行为轻微,且你公司主动要求履行本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一次性磋商成功,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上述情形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八)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的”规定。
四、作出的决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不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5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不罚告〔2024〕5号)及2024年12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员工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
2.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美何早苒
联系电话:0692-21132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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